第七条

有效

各有关机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各尽其责。

(一)宣传、文化、新闻、司法部门负责国防教育的社会宣传教育和国防教育法律知识的普及;

(二)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并把国防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

(三)人民武装部门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兵员征集对象的国防教育,并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四)民政、人事、劳动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安置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干部工人培训等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五)科技、卫生、体育、人防部门分别负责普及国防科技知识、战地救护培训,开展军事体育、人防知识教育;

(六)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群众性的国防教育。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