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防教育条例/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第六条有效国防教育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国防教育规划;(二)贯彻执行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三) 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国防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四)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五)表彰国防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理违反本条例的有关事项。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