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的国防教育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委员会设立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一个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