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