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为通行车辆和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