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内的养护由其经营者负责;收费期限届满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