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超限运输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超限检测装置,派驻路政执法人员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执法检查。省界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