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超限检测装置,派驻路政执法人员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执法检查。

省界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