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兜售商品;

(二)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挡高速公路标志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排放污染物、倾倒垃圾;

(四)设置障碍、放养牲畜;

(五)除故障、交通事故等情况外,在高速公路装卸货物;

(六)其他侵占、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