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摆摊设点、兜售商品;(二)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挡高速公路标志及其他附属设施;(三)排放污染物、倾倒垃圾;(四)设置障碍、放养牲畜;(五)除故障、交通事故等情况外,在高速公路装卸货物;(六)其他侵占、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