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建设单位从事涉路施工活动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