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依法设置的标桩、界桩;不得焚烧秸杆、垃圾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