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建设单位从事涉路施工活动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