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Chapter 5 路政管理Article 28Amended建设单位从事涉路施工活动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3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