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服务区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连续服务;确需关闭的,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