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的路政执法人员和装备应当与高速公路的车流量、通行里程相适应。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向经营性高速公路派出路政管理机构和人员,依法做好高速公路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