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外,上跨高速公路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以及连接线,应当在建成后移交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养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