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外,上跨高速公路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以及连接线,应当在建成后移交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养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