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经营性高速公路实行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制度。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缴纳标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属于高速公路经营者所有。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