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九条已修改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养护规范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或者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排除险情,并设置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