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地方财政专项管理,按国家规定用于污染的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