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建设项目必须坚持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必须对原有的污染源同时进行治理。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才能投产。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