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维护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防止地面沉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禁止围垦河流、湖泊。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废渣和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