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禁止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有污染的生产设施,禁止从事对饮用水源有污染的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