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各级计划、经贸、财政、税务、金融、物价、科技、能源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开展废气、废水、废渣的综合利用和污染综合防治,优先给予支持和保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