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并将完成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评定政府工作成绩的依据之一。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