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各级公安、交通、渔政部门,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畜牧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