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有关部门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兼)职人员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