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2 管理职责Article 10Repeal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有关部门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兼)职人员管理环境保护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