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九条已废止承担民用液化石油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到市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认证手续;其中承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