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八条已废止民用液化石油气建设项目(含居民区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项目)应当经市(不含县级市,下同)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其他有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手续。其中新建民用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建设项目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