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民用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的经营者,需要具有与其供气规模相适应的供气能力、管理水平和资金保障能力,以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