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需要变更、分立或合并的,应当向市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需要停业或歇业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户,并向市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