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残液回收和按钢瓶公称重量充装民用液化石油气。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