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所设立的瓶装供应站(点),应当经市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