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从事道路运输民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及其所属车辆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该项业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