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从事道路运输民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及其所属车辆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该项业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