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当向当地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质审查,按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手续,未取得证书者不得从事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业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