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对其使用者供气实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由市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省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由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向其供气的使用者发放。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每次向使用者供气,应当在登记卡上注明供气日期、钢瓶编号、规格、收费金额、供气单位和经办人姓名。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