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气源和符合标准的民用液化石油气;(二)有接卸、贮存、灌装及残液回收等经营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及消防设施;(四)有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五)有与经营规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