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气源和符合标准的民用液化石油气;

(二)有接卸、贮存、灌装及残液回收等经营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及消防设施;

(四)有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五)有与经营规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