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对养犬者按每只犬处以1000元罚款。养犬者不按期审验养犬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审验,逾期不审验的,按前款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