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多次被举报或者处罚的养犬者进行重点管理。养犬者因违反本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证的,在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