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