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从事犬类养殖或举办犬类展览的,须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后,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