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在本市进行犬类交易的,须持家犬免疫证在合法场所交易。进出本市的犬,应有兽医检疫部门的畜禽运输检疫证明,运输部门方可承运。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