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犬伤害他人的,养犬者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支付医疗费用。

因养犬者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者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