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华侨投资者可委托他人作为其投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