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设立华侨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必须在受理申请人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