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华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由投资所在地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的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华侨投资者凭确认证书享受本规定有关待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