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所称华侨投资是指华侨以其个人或其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省的投资。华侨投资者用投资中国境内获得的收益在本省投资的,视为华侨投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