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所称华侨投资是指华侨以其个人或其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省的投资。

华侨投资者用投资中国境内获得的收益在本省投资的,视为华侨投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