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华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地外商投诉协调中心、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受理部门应依照法定的时限作出答复,未规定时限的,应于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各级人民法院对华侨投资企业提起的诉讼案件应依法及时办理。公务员侵犯华侨投资者权益的,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有权按人事管理权限提请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