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规定负有组织实施和行政监督的职责,有权对华侨投资权益的保护事宜要求有关部门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