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