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有效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