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